證券代碼:002628 證券簡稱:成都路橋 公告編號:2015-009
成都市路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 為尊重中小投資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資者對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的重大事項的參與度,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13〕110號)文件精神,本次股東大會涉及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采用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中小投資者指以下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1)上市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2)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2、 本次股東大會以現(xiàn)場表決與網(wǎng)絡表決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3、 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xiàn)否決議案的情況。
4、 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情況。
一、 會議的召開情況
1、會議通知情況:
公司董事會于2015年2月10日和2015年2月14日先后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證券時報》及巨潮資訊網(wǎng)(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關于召開201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公告》和《關于召開201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更正公告》。
2、現(xiàn)場會議召開時間:2015年03月03日下午14:30。
3、網(wǎng)絡投票時間:2015年03月02日—2015年03月03日。
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交易系統(tǒng)進行網(wǎng)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5年03月03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過深交所互聯(lián)網(wǎng)投票系統(tǒng)進行網(wǎng)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5年03月02日下午3:00至2015年03月03日下午3:00的任意時間。
4、股權登記日:2015年02月26日
5、會議召開地點:成都市武侯區(qū)武科東四路11號公司二樓會議室
6、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7、會議主持人:董事長周維剛先生
8、會議召開方式:現(xiàn)場投票和網(wǎng)絡投票相結合
9、本次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之規(guī)定。
二、 會議的出席情況
1、參加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共計18名,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shù)為171,364,934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數(shù)的23.24%。
其中:(1)參加現(xiàn)場投票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13人,代表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數(shù)170,942,508股,占公司股份總數(shù)的比例為23.18%;
(2)參加網(wǎng)絡投票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數(shù)422,426股,占公司股份總數(shù)的比例為0.06%。
2、通過現(xiàn)場和網(wǎng)絡參加本次會議的中小投資者共9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7,871,133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1.07%。
3、部分董事、監(jiān)事出席會議,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出席并見證了本次會議。
三、 會議議案審議通過情況
(一) 審議通過《關于補選第四屆董事會董事的議案》
表決結果:170,919,028股同意,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99.74%; 420 ,606股反對,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0.25%;25,300股棄權,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0.01%。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為:同意7,425,227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4.33%;反對420,606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5.34%;棄權25,3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33%。
四、 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到會見證本次股東大會,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出席會議人員資格、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等相關事宜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決議合法有效。”
五、 備查文件
1、成都市路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